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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方解除合同民法典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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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方解除合同民法典怎麼規定?

違約方解除合同民法典怎麼規定?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三條【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二、違約方起訴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違約方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合同解除權。合同解除權是形成權,可以通過單方法律行為達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只有守約方才享有解除權。具備解除權行使條件時,守約方可以通知的方式單方通知違約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違約方時即告解除;守約方也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行使解除權,這種情況下合同自起訴狀送達違約方時解除。而違約方只能通過起訴的方式請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時點應是合同解除的判決生效之日。

一般來說,違約方是沒有權利提出解除合同的,只有守約方才有權利選擇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合同作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高度一致且願意受此意思表示約束的一種承諾,應當得到遵守和履行。但是,如果整個合同繼續履行下去,不僅守約方到不得利益,而且違約方公司也將遭受巨大損失,必然會出現“雙輸”的局面。按照現行法律,違約方沒有解除權,其解除合同的訴請不應得到支援,而且法律也沒有情勢變更的規定。在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關於違約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明確規定的情形下,違約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權利不應完全予以排斥。判決雙方合同解除,違約方賠償了守約方較高金額的損失,形成了雙贏的結果。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如果有合作意向的雙方會簽訂合同,雙方按照合同條款行事,履行各自的職責,合同是經過雙方協商之後簽訂的,對彼此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違約方要解除合同,則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守約方也可主張違約方進行責任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