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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解除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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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約定解除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約定解除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對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程式做了明確的規定,當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成就,一方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不必與對方協商,也不必經對方同意,只要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便告終止。對方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一方當事人因他方根本違約或者經催告仍不履行義務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三、民法典定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於約定解除的條款不是法律統一規定的,這個需要根據雙方所籤的合同涉及到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不過在合同中也不是必須要約定解除條款的,如果沒有約定解除條款,也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