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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勢變更與顯失公平有什麼區別

合同效力 閱讀(1.15W)
情勢變更與顯失公平有什麼區別
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對一方明顯不利,如鋼材購銷合同簽訂後鋼材價格在履行期內翻倍。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實施了對自己有明顯重大不利、對相對人明顯有利的民事行為。他們的區別在於,
首先,引起的原因不同;情勢變更主要由不可歸責於合同訂立當事人的客觀原因造成的,雙方當事人都無過錯。顯失公平主要是主觀因素造成的,在訂立合同時,一方當事人的意思存在瑕疵。
其次,評判基礎不同:情勢變更原則是合同履行階段的適用原則,以履行過程中出現了情勢的變更為基礎來判斷繼續履行合同是否會對當事人造成顯失公平的後果,顯失公平是合同效力的評判規則,以合同訂立時的情勢為基礎來認定合同內容是否顯失公平。
最後,法律後果不同:情勢變更將發生合同變更或解除,解除的效力一般不溯及既往;顯失公平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變更或撤銷合同,合同被撤銷後,自始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