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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年薪合同毀約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合同效力 閱讀(1.84W)

一、公司對年薪合同毀約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公司對年薪合同毀約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公司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從而需要給予相應的違約金額。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百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度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問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答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版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權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者不應支付情形有哪些?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是怎麼樣的?

根據《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檔案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退職費、安置費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即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4、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司對與勞動者所簽訂的合同違約,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勞動法,對於在計算賠償的時候就要按雙方所約定的條款來進行處理,所以,合同只要一旦簽訂就不能隨意的違反,不然的話就會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