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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3、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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