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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如何寫才有效

合同效力 閱讀(1.95W)

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具備其主要內容和條款,並經出租人與承租人自願簽署後,方生效成立。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承租房屋的位置和基本情況、承租房屋的用途、租賃期限、租金標準、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房屋維修責任、合同解除條款、違約責任條款、爭議解決方法。
在擬定上述條款內容時,對於房屋位置和基本情況,承租人應當在簽訂合同前進行確認,應實地到房屋瞭解房屋的面積、位置、裝修、傢俬家電等情況,確保房屋實際情況與合同內容一致,另承租人應當核實出租人擁有房屋的合法產權,經出租人持有的房屋不動產權證書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的附件。
在擬定合同條款後,應由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對合同條款進行確認並當面書面簽署,合同經雙方正式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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