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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匯款地管轄權是哪裡

合同效力 閱讀(1.47W)

一、合同詐騙罪匯款地管轄權是哪裡

合同詐騙罪匯款地管轄權是哪裡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是立案管理的,應該由犯罪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管理,如果是訴訟管轄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物件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檔案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合同詐騙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又侵犯了對方當事人的公私財物所有權。與詐騙罪所侵犯的公私財物所有權這一單一客體不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是包括財產權益和經濟秩序的雙重客體。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履行合同義務,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合同詐騙罪,是指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在執行職務的活動中,以單位的名義,為了單位的利益,利用簽訂、履行合同進行的詐騙犯罪活動。司法實踐中常見到的是僅以單位的名義簽訂、履行合同,而騙取的公私財物全部或者大部分中飽私囊,即使用於單位也是很小的一部分,只是為了掩人耳目,對此應按個人犯罪處理。

4、主觀方面只能依直接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間接故意與過失不構成本罪。在經濟活動中,行為人違背法律規定,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利用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達到非法佔有的目的。這種犯罪故意可以產生在合同簽訂之前,也可以產生於合同履行過程中。

人民法院也是有管轄許可權的,在人民法院沒有管轄許可權的時候,人民法院會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處理案件。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根據詐騙金額決定的,詐騙的金額越高,那麼判刑也就越重,犯詐騙罪起步判刑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