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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糾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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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贈與合同糾紛是什麼

贈與合同糾紛是什麼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贈與是否可以任意撤銷,可將贈與合同分為:

1、可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

2、不得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的合同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另一種是經過公證的贈與。

二、贈與合同糾紛管轄怎麼確定

1、首先要明確買賣合同雙方是否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

若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4條、《民訴意見》第24條的規定,則以該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2、若買賣合同雙方沒有選擇管轄的協議,或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1)若合同雙方沒有關於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明確約定,則根據《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第1條、第3條的規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若買賣合同雙方有明確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約定,則應該區分合同是否實際履行:

a、合同未實際履行的,根據《民訴意見》第18條及《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第1條、第3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b、合同實際履行的,根據《民訴意見》第19條及《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第2條的規定,當事人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是否可以撤銷贈與合同

合同法有明確規定,對於尚未實際交付贈與物的情況完全可以隨時撤銷(法定不準情況除外),並不違約。

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另外合同法還規定了幾種可以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