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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關於違約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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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違約責任的規定

合同法關於違約的規定有哪些?

合同違約條款按照常理應該是在合同簽訂時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雙方通過合理共同商討後決定相關違約處罰措施的具體情況。它可以編寫在合同中,規定違約的一方通過什麼方法來賠償自己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違約都會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只有滿足各方面的條件,才能可以讓違約者承擔相關責任。我國法律對這些條件有以下幾點:

(1)客觀上確實存在違約或者部分違約的行為現象;

(2)這種行為確實給另外一方造成了損失;

(3)這種損失經證明確實是由於該違約行為引起的。

如果這種違約的懲罰方式已經在合同中明文約定或者雙方商量對賠償方式達成一致,則就應該按照雙方共同同意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但是,生活中總有一些法律意識不夠強的受害者,在簽訂合同時並沒有規定好關於違約情況的賠償。這時候更需要的是法律而不是合同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對這種情況也做了詳細規定:受到損失的一方可以依據交易商品或服務等等的實際損害的情況,合情合理地依據法律強制違約的責任方對其進行補救,例如調換、返工、打折等等,或者也可直接讓其支付損失。

二、合同法關於預期違約的規定: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三、預期違約的特徵:

預期違約屬於合同履行前的違約,而不是合同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後的違約,所以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的根本區別在於它們發生的時間的區別。正是由於預期違約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因此它具有以下特點:

1、預期違約表現為將來不履行合同義務,而不象實際違約表現為現實違反合同義務。當事人簽訂合同後,大多數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來之前債權人不能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所以合同履行期限前發生的違約是“可能的違約”。如果債務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務或明確表示不履行債務,即使這種行為發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債務人的行為也會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表明他根本漠視了其應負的合同債務,因此應構成違約。

2、預期違約是對期待債權的侵害而不是現實的債權的侵害。由於合同規定了履行期限,在履行期到來之前,債權人不得違反合同請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以提前實現自己的債權,所以在履行期限屆至以前,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只是期待權而不是現實債權,對債務人來說,這種期限也體現為一種利益即期待利益,該利益應當為債務人享有 。實際違約侵犯的是已到履行期的債權。

3、預期違約的主張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其主張的唯一條件就是對方當事人具有法律規定的將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將不履行合同的危險,如特定物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將標的物轉賣給第三人,或買受人在付款期到來之前轉移財產和存款以逃避債務,對方當事人可以主張其承擔預期違約責任。

4、在補救方式上與實際違約也有差別。預期違約是一種可選擇的違約救濟手段,在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違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關係消滅,並可要求預期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來,在另一方當事人實際違約時,依照實際違約請求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在默示預期違約時,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已有合同義務的履行時),要求預期違約方提供充分的保證,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內默示違約方未能提供充分擔保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5、預期違約是一種可能違約。由於預期違約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屆至前,因此是否履行合同取決於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如果一方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則預期違約缺乏實際存在的基礎,也有一種可能是因一方當事人最終仍不履行合同而轉為實際違約,因而預期違約並不必然承擔違約責任。而實際違約一般必然承擔責任。

我們國家的合同法是非常完善的,簽訂合同的前提是在雙方的平等公平和一致性,並且一般都會有要求合同當中有明確的違約條款。對於違約所需要履行的義務一般都是按照合同上籤訂的違約條款,但是如果不服可以上訴法院讓法院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