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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司法解釋包括哪些

合同效力 閱讀(1.07W)

針對合同無效的情況,除了在《民法典》當中有所規定外,對於一些比較特殊型別的無效合同,我國其他的一些法律法規當中也是有具體規定的。我們將其稱為合同無效的司法解釋,下面就請大家跟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合同無效司法解釋包括哪些。

合同無效司法解釋包括哪些

我國《民法典》第157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處理原則,即各自返還,不能返還的折價補償,並根據過錯大小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因此,司法實務中的關鍵在於如何確認各方的過錯、損失的大小,以及過錯與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最高法對於如何處理合同無效的系列司法解釋有:

一、《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

“借貸關係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係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借款利率給付利息。”

二、《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5、46、47條:

“經審查認定無效的合同,一方依據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返還對方。因合同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過錯責任由過錯方賠償損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金數額,應當相當於無過錯方的實際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按過錯責任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故意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而致合同無效的,應追繳雙方已經實際取得約定取得的財產。

三、《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

“融資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後:1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的,租賃物可以不予返還,但承租人應賠償因其過錯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2、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承租人要求退還租賃物的,可以退還租賃物,如有損失,出租人應賠償相應損失;3、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過錯造成合同無效,可以返還租賃物,並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和賠償責任。租賃物正在繼續使用且發揮效益的,對租賃物是否返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四、《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五、《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15條:

“第十四條 因期貨經紀合同無效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無效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確定責任的承擔。一方的損失系對方行為所致,應當由對方賠償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不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機構因從事期貨經紀業務而導致期貨經紀合同無效,該機構按客戶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佣金應當返還給客戶,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該機構未按客戶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戶沒有過錯的,該機構應當返還客戶的保證金並賠償客戶的損失。賠償損失的範圍包括交易手續費、稅金及利息。

六、《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3、4、5條: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條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援。

《民法典》是關於合同無效的一般性規定,而一些比較特殊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則是散見在一些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司法解釋當中的,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有關合同無效司法解釋的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