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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判決後拒不執行的法律後果 | 專業婚姻家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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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離婚確定孩子的撫養權,對於雙方來說,都是一個很煎熬的話題。尤其是未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自己未來能否正常探望、能否與孩子正常溝通,都是未知數。前段時間,我接到了一位母親的求助,她被法院列入執行失信人黑名單、限制高消費,原因是離婚訴訟時孩子的撫養權判歸了對方,女方認為對方平時對孩子不管不顧、不瞭解孩子,孩子交給對方,這對孩子很不利。於是,女方便將孩子藏匿了起來,拒不交付子女撫養權,男方申請了強制執行,最終女方被列入黑名單、限制高消費。女方原以為執行階段拖一拖,自己就可以過段時間提起變更撫養權的訴訟,重新拿回孩子的撫養權,然而,一審、二審皆敗訴。

撫養權判決後拒不執行的法律後果 專業婚姻家事律師


一、撫養權是否適用強制執行、是否適用強制措施

沒能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為了不失去孩子,選擇藏匿是一個很常見的做法。很多人認為,在撫養權層面,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不是什麼大事兒,畢竟涉及到人身、行為,法院難以強制執行。這句話只說對了一半!人身的確不可強制執行,但不等於不能適用強制措施,這完全是兩個概念。撫養權判歸對方後選擇藏匿孩子,這並不是一個新鮮事兒。早在1998年,湖北某地方法院便就孩子撫養權強制執行一事請示過最高院,最高院的答覆是作為司法解釋性檔案,至今有效,即《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關於人身可否強制執行問題的覆函》,該檔案明確規定,生效判決應當予以執行,但涉及孩子人身,應注意執行方法,不得強制執行人身行為,但對非法干預執行的人員,可酌情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此外《婚姻法》第四十八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二條也對拒不交付作出明確規定。


總結而言,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但對拒不配合這一行為的,可以採取強制措施。


二、對拒不交付子女撫養權的,能採取列入失信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麼?

對於該部分,也存有爭議,有些人認為對拒不交付子女撫養權的,可以納入失信人名單,但不應當限制高消費,因為撫養權交付是行為的給付,並不涉及金錢義務。也有人認為本著善意執行、家事案件法情理膠著、本著化解矛盾角度等情況,不應當直接採取強制措施,應當注重調解,促使各方達成和解協議,強制措施只能作為萬不得已才能採取的手段。以上幾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依據《最高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之規定,拒不交付子女撫養權的,是符合列入失信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的條件的,此外,強制措施還有拘留、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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