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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主張合同無效 | 法院應如何處理?

合同效力 閱讀(8.2K)

在現實生活中,合同的擬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雙方當事人的權益,與雙方當事人有著直接的關係,因此對於無效合同當事人可以進行起訴,以確認合同無效。但是,對於第三人主張合同無效的案件,人們卻對此存在著一定的疑問與不解,面對第三人主張合同無效的問題,法院又當如何處理。下面本站主要對此問題進行了一定的分析與探討。

第三人主張合同無效,法院應如何處理?

第三人主張合同無效,法院應如何處理

司法實踐中,某一合同是否無效,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未提起訴訟,卻由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對於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這一訴訟請求,法院應如何處理?理論界和實務界存有爭議。

1、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簡稱第三人)以起訴的方式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其必須以原告的身份起訴,因此,第三人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特別是原告資格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是起訴實質要件的規定,按照這一規定,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就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是對行使起訴權人的資格要求,也是提起訴訟的人能夠成為原告的條件。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理論界和實務界的許多人士認為任何人發現合同包含有無效因素均可以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貫徹對無效合同實行國家干預的原則。我們認為,這是對無效合同實行國家干預的誤解。對無效合同實行國家干預,是指法院、仲裁機關或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對無效合同依法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但上述機關對合同無效進行主動干預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如法院和仲裁機關應當對自己審理的案件的合同的無效性進行審查,一經發現,立即宣佈其無效。

3、也有的法律界人士認為,與無效合同無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依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向有關合同的管理機關舉報無效合同,由其對無效合同進行處理。實踐中,除了法院、仲裁機關有權對民事訴訟或仲裁中發現的違法合同進行無效處理外,對於未進入民事訴訟程式或仲裁程式的無效合同,有關行政部門可以處理。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也可監督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對於第三人主張合同無效問題的處理方式,不同的實際情況則具備不同的解決辦法。因此在處理此類相關問題時,人們可以先向本站進行一定的諮詢,以充分了解其中的利害關係,從而更好地解決相關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