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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注意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即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於夫妻合意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
在審判實踐中要注意審查借款是否實際發生,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配偶是否享受利益,
以此判斷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既要防止假離婚坑害債權人,又要防止一方與所謂的債權人勾結偽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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