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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判斷格式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 閱讀(1.62W)

一、怎樣判斷格式合同的效力

怎樣判斷格式合同的效力

1、違反民法和合同法強行性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

“所謂民法和合同法強行性規定,是指不依賴於當事人意志而必須無條件適用的法律規範,此類規範僅依法定事由的發生而適用,且內容不得以當事人意志改變或刪除。”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條款的內容違反了法律強制或者禁止性規定,無論是否基於自由意思而訂立,都應該認定為無效。 “以強行性規制技術調整格式合同條款,使格式合同失卻效力,不僅表明了法律對某些格式條款的堅決態度,同時也昭示了法律對社會生活的一種干預。”

2、違反民法基本原則的格式條款無效。

“由於格式合同條款訂入合同並沒有雙方當事人的協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相對人也無法提出異議,對此類合同條款,就應當依據民法基本原則,如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原則、平等互利原則等作為判斷依據。”

在各國立法與司法實務中,主要採取了三個民法基本原則作為判斷格式合同條款效力的依據,即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1)嚴禁權利濫用原則。所謂權利的濫用,係指權利人行使權利背離權利本旨或超越權利界限之違法行為。法律對此行為予以否認或限制其效力,即為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58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這些規定在我國確立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2) 公序良俗原則,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原則是行使民事權利和從事民事行為的基本指導原則,對於合同中違反公序良俗的內容,各國法律均認為無效。我國《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實際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則。所以,格式合同條款的內容如果違反公共秩序,應當認定為無效,從而不發生拘束合同相對人的效力。

(3)誠實信用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6條也明確規定:“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有欺詐行為。”

誠實信用原則是現代民法最基本的指導原則;在對格式合同條款的效力進行規範時,首先就應當考慮如何借規範格式合同條款的內容,以維護合同當事人間利益之均衡,從而保障合同正義。在民法的基本原則中,可以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均衡為優先目的者,當屬誠實信用原則。

格式合同的法律風險

二、格式合同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包括:

(一)可能違反公平原則的風險。格式合同制訂者可能會過於強調保護自身利益,從而忽略了相對人的利益保護,存在因違反公平原則而影響合同效力的風險。《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訂者應當公平合理地確定合同相對人與其之間的權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損害相對人的利益。

(二)免責條款風險。《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所謂合理方式主要是指格式合同制訂者以能引起相對人注意、提醒強調和吸引對方注意力的方式,通常可採取要求合同簽字、個別告知或對這些條款以更醒目字型、字號標明注意事項、填寫說明等。提請相對人注意必須在合同簽訂前作出,否則,則對相對人不產生約束力。

(三)格式條款無效的風險。《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格式合同往往都是有一系列的格式條款組成的,而大部分的格式條款,其實都是存在損害一方利益的情況,因此不管是有約定格式條款還是需要簽訂格式合同,當事人都應該謹慎處理。其中可能存在三方面的風險,也是需要格外注意的,否則很容易給自身利益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