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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條件是怎樣的

合同效力 閱讀(2.8W)

一、保管合同的條件是怎樣的

保管合同的條件是怎樣的

1、保管人須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

保管人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表明保管人對收到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事實進行確認。保管人未簽字或者蓋章的倉單說明保管人還沒有收到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故該倉單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保管人為法人時,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及僱員簽字;當保管人為其他經濟組織時,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當保管人為個體工商戶時,由其經營者簽字。蓋章指加蓋保管人單位公章。簽字或者蓋章由保管人選擇其一即可。

2、倉單須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依《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條的規定,倉單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共有八項:其中,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儲存場所,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四項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不記載則不發生相應的證券效力。其餘四項屬於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當事人不記載則按法律的規定來處理。

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徵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體是保管人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勞務;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臨時轉移保管物品的佔有權;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種類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償合同,也有無償的合同。其有如下法律特徵: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務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標的是提供服務,即提供保管寄存人託付的物品的服務。

2、保管合同一般為實踐合同。在一般情況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還需要交付保管物。《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起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條規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沒有約定保管費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合同是無償合同。在有償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雙務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種不要式合同。

雙方私下約定的合同只要約定的內容是合法的,雙方都認可並簽字的合同都是受法律保護的。保管合同是一個比較特殊的合同,不但要滿足普通合同的要求還要有法定的倉單才會生效,沒有倉單的保管合同是不完整的,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