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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謝XX與被上訴人XXX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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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原告):謝XX,男,1938年10月26日出生,住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臺區。

上訴人謝XX與被上訴人XXX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住所地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臺區。

法定代表人:王X,該行行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於X、周興磊,遼寧泰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謝XX因與被上訴人XXX(以下簡稱XX)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盤錦市興隆臺區人民法院(2017)遼1103民初1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於2018年7月16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謝XX、被上訴人X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於X、周興磊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謝XX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返還理財產品資金65萬元及利息、返還擅自轉出的上訴人卡內資金10萬元及利息、返還基金產品資金44.88萬元及利息並承擔訴訟費及律師代理費。

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XX提供證據造假,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予以維持。

謝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被告返還理財產品資金65萬元及利息(利率按5.1%計算到付清時止)。

2.被告返還擅自轉出的原告卡內資金10萬元及利息。

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律師代理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購買理財產品及相關賬戶資訊。

原告謝XX於2014年4月4日在被告XX處開設一卡通賬戶,卡號為×××。

此卡內設兩個賬戶,活期存款賬戶和理財賬戶。

至2015年7月6日,原告活期存款賬戶餘額為1421.23元,理財賬戶餘額為33,752.70元。

1.2015年7月7日,原告將理財賬戶的33,752.70元轉入活期賬戶。

同日,原告有筆理財到期,贖回到賬170,000.00元,理財分紅69.91元,活期賬戶餘額為205,243.84元(1421.23元+33,752.70元+170,000.00元+69.91元),理財賬戶餘額為0元。

原告到被告XX處購買20萬元理財產品“鼎鼎成金”(程式碼312961),2015年7月9日,原告從賬戶×××轉入一卡通活期賬戶25萬,並將7月7日購買的20萬“鼎鼎成金”撤銷,兩筆款共計45萬元,一併購買預期收益更高的理財產品“睿XX添利”(程式碼107106)。

2015年7月10日,原告又將45萬“睿XX添利”撤銷,此時活期賬戶餘額為455,243.84元,理財賬戶為0元。

原告將其中45萬元分三筆轉入金融理財戶(基金戶)購買了四筆基金,分別為大摩量化配置(基金程式碼233015)15萬、廣發行業領先(基金程式碼270025)10萬、易XX(基金程式碼110029)5萬、XX醫療保健(基金程式碼000780)15萬,基金公司於7月13日確認成交,此時活期賬戶為5,243.84元,理財賬戶為0元。

2015年7月14日,另招商現金增值(基金程式碼217004)快贖4.27元,此時理財賬戶餘額為4.27元。

2.2015年7月15日14點原告到被告處請客戶經理協助將四筆基金贖回,基金公司確認贖回日期為7月16日。

7月20日贖回基金到賬,大摩量化配置(基金程式碼233015)到賬144,259.66元、廣發行業領先(基金程式碼270025)到賬100,088.57元、易XX(基金程式碼110029)到賬50,526.53元、XX醫療保健(基金程式碼000780)到賬153,964.57元,此時理財賬戶餘額為448,843.60元。

原告同日在櫃檯取現5000元,活期賬戶餘額為243.84元。

3.關於原告訴稱的10萬元被擅自轉出,經查,2015年7月21日,原告將理財賬戶中的30萬元轉入活期賬戶(理財賬戶餘額為148,843.60元,活期賬戶餘額為300,243.84元),預備上午10點購買銀行自主發行的理財產品,因理財搶購失敗,原告又將活期賬戶中的10萬元轉入理財賬戶,購買了20萬元長城久惠保本(基金程式碼001363)及48,000.00元XX醫療保健(基金程式碼000780),此時活期賬戶餘額為200,243.84元,理財賬戶餘額為843.60元。

原告認購委託的理財產品“鼎鼎成金”(程式碼312961)、理財產品“睿XX添利”(程式碼107106)屬銀行自主發行的理財產品,此產品在認購期呈凍結狀態,使用者可以撤銷。

到產品成立日(起息日),錢款才會劃轉到投資資金池進行投資,此時產品不允許撤銷。

以上兩筆理財產品因被原告在產品成立日前撤回,故未發生活期交易。

而且認購及撤單行為均系原告刷卡、輸入登入密碼,然後輸入密碼進行操作,確認無誤後完成撤單操作。

又查明,原告謝XX於2015年11月4日向盤錦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稱被告XX員工辛X涉嫌職務侵佔,公安機關隨即展開調查。

被告XX提供了謝XX購買上述產品時的相關影像資料及書面材料。

經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辛X涉嫌職務侵佔沒有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不予立案。

因此公安機關於2015年11月30日向原告謝XX送達盤公經不立字(2015)8號不予立案通知書,謝XX拒絕簽字,也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

根據原告謝XX2015年12月4日提交的信訪材料,中國銀監會監督管理委員會盤錦銀監分局經審查,認為所涉爭議屬應由或已經通過訴訟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按照信訪條例相關規定,不予受理。

於2015年12月11日對原告謝XX出具《盤錦銀監分局信訪事項不受理通知書》。

關於原告申請鑑定情形。

1.本案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原告於2017年9月1日提出鑑定申請,因申請鑑定事項不清被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處口頭駁回鑑定申請。

2.原告於2017年11月10日再次提出申請,申請對以下兩項內容進行鑑定:(1)原告在2015年7月7日,從XX購買“鼎鼎成金”理財產品20萬元,又於2015年9月9日又從XX購買“睿XX添利”理財產品45萬元,雙方簽訂了《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

被告經辦人將原告所購買的上述兩筆理財產品分別於2015年7月9日和7月10日私自提前撤回進入了XX的自己開設的帳戶《XX理財帳》和《XX歷史交易帳戶》,沒進原告人的活期存款帳戶。

原告在調取銀行個人活期存款單後,又發現原告卡內資金有10萬元於2015年7月21日被XX私自轉出,去向不明。

(2)原告在2015年7月10日,從XX購買四筆基金45萬元。

被告將原告從XX購買四筆基金私自提前贖回的本金和利息是448.939.33元,轉入XX“自己開設帳戶”。

第一筆基金是“廣發行業領先”100,088.57元,程式碼F11,時間是2015年7月20日日16點50分33秒。

第二筆基金是“大摩量化配置”是贖回153,964.57元,程式碼F33,時間是2015年7月20日16點50分45秒;第三筆基金是“易XX”贖回金額50,526.53元,程式碼F11,時間2015年7月20日16點56分37秒;第四筆基金“XX醫療保險”贖回金額144,259.66元,程式碼F06,時間2015年7月20日16點58分23秒,已轉入自己開設的帳。

鑑於原告申請對以上兩項被告私自提前撤回、私自提前贖回行為進行鑑定,雙方經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處搖號確定由遼寧XX公司進行該項評估工作。

遼寧XX公司於2018年1月11日作出關於退回委託的說明,內容為:”我公司接到貴院(2017)盤中法鑑委字第497號司法鑑定委託書,經審閱,我們對委託鑑定事項中提及的‘私自提前撤回’、‘私自提前贖回’無法進行鑑定,我公司不能出具鑑定意見,因此予以退回。

3.原告再次修改鑑定申請內容後,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處口頭通知雙方無法鑑定。

關於兩次被口頭退回鑑定申請事宜,有雙方庭審陳述為證。

4.2018年1月24日,雙方經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處搖號確定盤錦世輔司法鑑定所進行該項評估工作。

盤錦世輔司法鑑定所於2018年3月29日作出退卷函,內容為:“我所於2018年3月14日收到貴院(2018)盤中法鑑字第39號《司法鑑定評估委託書》,對申請人謝XX在被申請人XX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的資金情況進行審計。

接到《司法鑑定評估委託書》後,我們對雙方提供的鑑定資料進行認定的稽核發現,該項業務是屬於金融企業業務,由於我所不具備審計金融企業的資格,所以我們無法對此案進行審計。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雖原告在一審庭審時堅稱被告私自對原告所購理財產品進行“私自提前撤回”、“私自提前贖回”的操作,但原告作為持卡人,在開卡過程中設定的密碼只有其本人知悉,而密碼具有唯一和私密的特性。

結合被告提供的視訊證據,可以看出原告賬戶內的資金都是原告自行輸入銀行卡密碼而對投資理財和撤銷理財進行操作的,原、被告所提供的相關賬戶銀行流水資訊能夠反映出資金流向清楚明晰,不存在被告員工擅自轉出原告資金情形。

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存在對原告所購理財產品進行了“私自提前撤回”、“私自提前贖回”的操作及擅自轉出資金事實,其訴求事項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應由其承擔不利後果。

對被告的抗辯意見本院予以支援。

判決:駁回原告謝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300.00元,減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謝XX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謝XX購買“鼎鼎成金”、“睿XX添利”兩筆理財產品,並在認購成功之後產品成立日之前的這段時間內撤回,未實際發生活期交易,其《活期賬戶交易》對認購理財產品及撤回行為沒有顯示餘額變動,理財賬戶和活期賬戶餘額均未顯示減少和變動,《理財交易確認單》、《活期賬戶交易》和《瀋陽分行對客戶謝XX投訴的處理意見》內容可以共同印證,兩次交易的資金均未實際支出。

《活期賬戶交易》顯示,2015年7月21日,活期賬戶向理財賬戶轉賬10萬元,活期賬戶餘額由300,243.84元變為200,243.84元;同時,《理財賬戶交易》顯示,由活期賬戶轉金融理財賬戶10萬元,理財賬戶餘額由148,843.60元變為248,843.60元。

以上證據可以共同印證,謝XX活期賬戶中10萬元於2015年7月21日轉入其個人的理財賬戶中。

2015年7月20日謝XX的理財賬戶贖回基金到賬,大摩量化配置(基金程式碼233015)到賬144,259.66元、廣發行業領先(基金程式碼270025)到賬100,088.57元、易XX(基金程式碼110029)到賬50,526.53元、XX醫療保健(基金程式碼000780)到賬153,964.57元,此時理財賬戶餘額為448,843.60元。

2015年7月21日,謝XX將理財賬戶中的30萬元轉入活期賬戶(理財賬戶餘額為448,843.60元-30萬元=148,843.60元,活期賬戶餘額為300,243.84元),後又將活期賬戶中的10萬元轉入理財賬戶,購買了20萬元長城久惠保本(基金程式碼001363)及48,000.00元XX醫療保健(基金程式碼000780),此時活期賬戶餘額為200,243.84元,理財賬戶餘額為843.60元。

2015年11月2日贖回長城久惠保本(基金程式碼001363)到賬196,786.67元,贖回XX醫療保健(基金程式碼000780)到賬38,691.37元。

2015年7月21日謝X通過活期賬戶購買理財產品(程式碼8193)20萬元,並於2016年2月17日將該理財產品贖回到賬205,395.63元。

至此,謝XX理財賬中的448,843.60元均已購買理財產品並且贖回,贖回資金均已到其理財賬戶和活期賬戶中。

謝XX稱被上訴人提交活期賬戶交易明細表存在錯誤,將其與XX分別提交的活期賬戶交易明細表比對可知,發生在同一秒的數筆交易,會發生順序紊亂情況,有時會出現排列順序不同。

該證據僅體現了列印排版錯誤情況,在進行相應的排版調整後,實質內容與XX提交的證據內容一致。

本院對一審查明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通過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清晰瞭解上訴人謝XX案涉活期賬戶的餘額變動情況以及理財賬戶的交易和餘額變動情況,即謝XX認購20萬元“鼎鼎成金”及45萬元“睿XX添利”理財產品後均予撤回,沒有發生實際的金額變動,其活期賬戶餘額亦未發生變動不存在上述共計65萬元資金被XX擅自處分或去向不明的情況。

謝XX主張2015年7月21日活期賬戶中10萬元被擅自處分或去向不明,實際情況是其將活期賬戶中的10萬元轉入理財賬戶中。

謝XX主張2015年7月21日44.8萬餘元被非法侵佔,實際情況是該款項為大摩量化配置、廣發行業領先、易XX、XX醫療保健的贖回金額,均已進入謝XX的個人理財賬戶,後謝XX又將該44.8萬元分別購買20萬元長城久惠保本(基金程式碼001363)、48,000.00元XX醫療保健(基金程式碼000780)、20萬元理財產品(程式碼8193)並且均已經贖回,贖回資金均已到其理財賬戶和活期賬戶中。

故謝XX主張的上述四筆款項均沒有發生其主張的被擅自處分或去向不明、非法侵佔的情況。

謝XX主張XX存在侵佔、造假等行為,並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且經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分行、盤錦市公安局、盤錦銀監分局調查,均未認定XX存在盜竊客戶資金的情況。

綜上所述,謝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300.00元,由謝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朱XX

審判員溫X

審判員孫繼晨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