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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合同效力 閱讀(2.03W)

合同有效與否關係到是否需要繼續履行以及是否對雙方有約束力,那到底哪些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呢?合同一旦被認定為無效,也就不能對當事人的權益做出相應的保障。接下來,本站小編就具體為大家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哪些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一、哪些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無效,是自始確定、當然無效。自始無效是從合同成立時就無效;確定無效是確定無疑地無效,這與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權利人確定不同;當然無效是指合同無效不以任何人主張和法院、仲裁機構的確定為要件。其特徵大致有五種情況: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簽訂立的合同“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欺騙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與之訂立合同的行為。欺騙他人的方法包括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目的是為了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脅迫”是一方當事人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而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恐懼並與之訂立合同的行為。脅迫行為給對方當事人施加的一種威脅,這種威脅必須是非法的。

2、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惡意串通的合同。“惡意串通”是指合同當事人在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某種行為將會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而故意共同實施該行為。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包括兩種情況:

(1)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達到掩蓋其非法的目的;

(2)指當事人從事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是非法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這是合同法的公共利益原則的體現。公共利益是相對於個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關係到全社會的利益,表現為某一社會應有的道鑽準則。

二、無效合同是否適用於表見代理

無效合同不適用表見代理,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從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來看。法律創設表見代理制度的意義在於鼓勵交易,保護合法行為,維護交易安全。顯而易見,若把表見代理適用於非法交易的無效合同,則與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格格不入,是對合同法立法精神的錯誤理解和運用。

2、從無效合同的法律屬性來看。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無效合同由於其內容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共利益,不能產生當事人逾期的法律效果。因此,代理人的行為以及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內容對被代理人不具有任何效力。據此,《合同法》第49條確立的表見代理所要求的“代理行為有效”這一前提條件根本不能成立。

3、從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來看。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不是無效合同本身約定內容的效力,而是法律對無效合同評價所產生的強制性後果,即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這與表見代理制度要求被代理人去直接承擔代理人所簽訂的合同權利義務的後果可謂相去甚遠。

綜上,無效合同不適用表見代理,應當直接由無效合同的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無效的合同是從成立的時候就無效,可哪些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呢,若合同當中出現了上述四種情況的話,就會導致合同無效,自然而然不能產生法律規定的效力。因此,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避免出現上述情況,這樣會對自身利益造成損失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銀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