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效力>

如果居間人欺騙委託人該怎麼辦?

合同效力 閱讀(1.83W)

居間人負有如實向委託人報告關於訂立合同有關事項的義務。有關事項包括相對人的資信情況、生產能力、產品質量、產品數量、產品規格等情況。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居間人要將自己所知道的情況如實向委託人報告,不能為了達到獲得佣金的一己之私,而向委託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欺騙委託人,以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如果居間人欺騙委託人該怎麼辦?

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但不能要求支付報酬,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居間人明知第三人的標的物有瑕疵,卻故意向委託人隱瞞真實情況,使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了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給委託人造成的損失,由居間人賠償;如果是第三人故意隱瞞標的物有瑕疵的情況,居間人確實不知的情況下,則由第三人向委託人承擔責任。還有就是居間人與第三人或者一方委託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委託人利益的,在這種情況下,委託人可以主張其與第三人或者對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無效,同時,既可以要求第三人或者對方當事人,也可以要求居間人對其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例如某房屋中介公司明知委託其出賣房屋的甲的房子有質量瑕疵,但甲向該公司許諾,如果該公司能夠為其隱瞞真實情況,使該房屋能賣一個好價錢,甲就在原定佣金的基礎上,向該公司多付原定佣金百分之十的佣金。於是該公司向意欲購買該房屋的乙作出了該房屋質量上乘的保證,使乙與甲簽訂了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乙可以向甲主張購房合同無效,同時要求甲和該房屋中介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