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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殘疾人的親屬爭當監護人該怎麼辦?

子女撫養 閱讀(1.14W)

如果殘疾人的親屬爭當監護人該怎麼辦?

我們都知道,未成年人和適齡的老人都需要有監護人在身邊,監護人也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當的,那麼如果殘疾人的親屬爭當監護人該怎麼辦?根據規定,如果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法院應當從後以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那麼具體內容請看下面。

法院一般按照下列順序確定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的近親屬。也就是說,如果前一順序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法院應當從後以順序中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

一、哪些人可以作為監護人?

監護權是對於無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管理和保護的法律資格。對於處於父母保護之下的未成年人來講,法律已詳細規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這些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人就是他的父母。在此我們不再多談。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沒有撫養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成年人來說,保護其利益更為重要。

根據《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是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對監護人明顯有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監護人可以是1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對於未成年人來講,只要其父母中有一人有監護能力,即使是殘疾人,也有監護權,其他人不得干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沒有監護能力時,其他近親屬中有監護能力的人,即使是殘疾人,也可以作監護人。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根據其身體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絡狀況等因素確定。

成年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組任監護人有爭議的處理程式同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的職責有:

(1)擔任被監護人的法律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實施法律行為。

(2)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3)承擔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賠償金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作適當補償。但由單位充當監護人的,賠償全部差額。

(4)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負賠償責任。法院可根據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所以經過上面文章的描述,這個時候讀者們是不是就非常清楚了,什麼是監護人,並且什麼人才能可以當監護人,同時也充分的闡述瞭如果殘疾人的親屬爭當監護人該怎麼辦,如果讀者還有其他疑問,就需要多瞭解相關的知識,或者隨時諮詢小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