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量刑處罰是怎樣的?
(一)購房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九的規定,合同詐騙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a、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b、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合同詐騙的量刑標準如下: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
個人合同詐騙,數額不滿5000元的,單處罰金刑;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為拘役刑;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個人合同詐騙數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具有兩個以上情形的,在六個月之內酌情增加刑期: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個人合同詐騙,犯罪數額4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犯罪數額4萬元,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個人合同詐騙,數額10萬元,並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
2)個人合同詐騙,數額20萬元的,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4、單位犯罪責任人員
1)單位合同詐騙,數額5萬元以上不滿8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金刑;8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拘役刑;10萬元,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3)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0萬元的,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任何人利用簽署購房合同等實施詐騙行為,並且在此違法行為之中,非法佔有的資金,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此時司法機關的職員,會將該違法案件立案,繼而會有專業的警員偵查收集該違法證據,之後會將該詐騙案件移交給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