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違約分為哪些類別?
根據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違約行為總體上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預期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到來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由此在當事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的一項合同法律制度。
實際違約:
1)不履行
不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合同當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又分為“根本違約”和“拒絕履行”。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拒絕履行又叫履行拒絕、給付拒絕,是指履行期屆滿時,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2)不符合約定的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時,仍未履行合同債務。合同中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在債權人提出履行催告後仍未履行債務,就是遲延履行。質量有瑕疵的履行又叫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所作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甚至因交付的產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的損害。不完全履行又叫不完全給付,是指債務人雖然以完全給付的意思為給付,但給付不符合債務本旨。
3)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
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主要是指違反法定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行為。
二、與之相關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合同違約是可以根據違約行為的性質和時間,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兩類。合同簽訂後是用來履行的而不是違約的。合同違約是一種損人不利己的行為,會被法律所懲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