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違約>

合同的違約責任型別有哪些?

合同違約 閱讀(1.18W)

一、合同的違約責任型別有哪些?

合同的違約責任型別有哪些?

1、全部違約

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

2、預期違約

(1)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到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2)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3、遲延履行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

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能履行債務而未履行。

根據《民法典》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

4、不適當履行

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

5、其它違約行為

二、如何區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

1、產生的前提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是基於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前義務,是法定義務。

而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義務,是約定義務。

2、歸責原則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違約責任,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條件,實行嚴格責任原則。

3、責任方式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只有賠償損失一種,而違約責任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強制履行等方式。

4、賠償損失的範圍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範圍是履行利益的損失。

三、違約責任的種類有哪些

違約責任的種類根據合同當事人違反義務的性質、特點可以作不同的分類。結合《民法典》規定,我國將違約行為區分為預期違約和屆期違約兩種型別,每種型別又可以分為兩類。

1、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民法典》規定了預期違約,並將預期違約分為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兩種。明示與默示的區別在於違約的合同當事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明確表達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願。

2、屆期違約。

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將構成屆期違約。屆期違約可以分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類。

3、違約與侵權的競合。

《民法典》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民法典》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後,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如對方當事人對變更後的訴訟請求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雙方如果簽訂了合同,那麼就需要進行履行,如果一方拒絕進行履行的話,那麼另外一方是有權要求其按照合同內容來進行賠償的。如果對著方拒絕進行賠償的話,那麼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的形式要求對方進行強制性執行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