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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的種類有哪些 | 合同違約的免責事由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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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日常生活中經常需要用到的。無論大小交易,雙方簽訂一個有效的合同是很有必要的。合同中約定的內容是對彼此利益的一種保障,因此需要合同當事人認真遵守相關約定。然而,現實中往往也會出現當事人違約的情況,究竟合同違約包括了哪些?接下來,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合同違約的種類有哪些,合同違約的免責事由有幾種

一、合同違約行為分類:

(一)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1)、實際違約,即實際發生的違約行為。

實際違約又分:

(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絕履行;

履行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拒絕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來後,一方當事人能夠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

(2)遲延履行和遲延受領:

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債務已經到期,債務人能夠履行而未履行;

(3)不適當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加害履行;

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包括瑕疵履行(即履行有瑕疵,侵害對方履行利益,如給付數量不完全、給付質量不符合約定、給付時間和地點不當等)和加害履行(即因不適當履行造成對方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損失,如出售不合格產品導致買受人的損害)。

2)、預期違約也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預期違約又分:

明示預期違約(明示毀約)和默示預期違約(默示毀約)。

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地向對方表示將在履行期屆至時不履行合同。

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將在履行期屆至後不履行合同。

(二)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

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以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為標準,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於,根本違約可構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三)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在雙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

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1)有違約行為;

(2)無免責事由。

前者稱為違約責任的積極要件,後者稱為違約責任的消極要件。

違約責任是嚴格責任,不以當事人是否具有過錯為前提。

三、合同違約的免責事由:

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於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又分: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

(一)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要件為:(1)不能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生、何時何地發生、發生的情況如何。對此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加以判斷;(2)不能避免,即無論當事人採取什麼措施,或即使盡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發生;(3)不能克服,即以當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條件無法戰勝這種客觀力量;(4)客觀情況,即外在於當事人的行為的客觀現象(包括第三人的行為)。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依其約定;(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二)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

綜上可知,按照不同的依據來分類,合同違約包括了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具體的內容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詳細瞭解。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都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我們會根據你的具體問題進行解答,切實維護你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