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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關違約責任行為有哪些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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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相關違約責任行為有哪些型別?

合同相關違約責任行為有哪些型別?

根據不同標準,可將違約行為做以下分類: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

(2)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

以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為標準,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於,根本違約可構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

(4)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二、違約行為的違約形態

1、不能履行。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在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工作能力,為不能履行。在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合同中,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不過,在我國法律上,農戶與糧棉收購單位簽訂的糧棉購銷合同等有特殊性,只要糧棉歉收,當年度額產量扣除農戶的基本生活所需部分後,無糧棉向收購單位交付,即視為不能履行。

2、延遲履行。又稱債務人延遲或者逾期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能夠履行;債務履行期徒過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是否構成延遲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

3、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包括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運輸的方法、包裝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約定等。不完全履行與否,以何時為確定標準?應以履行期限屆滿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時為準。如果債權人同意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那麼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消除或者令行為給付,則構成不完全履行。

4、拒絕履行。是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債務人將應付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即可視為拒絕履行。

5、債權人延遲。或者成受領延遲,是指債權人對於以提供的給付,未為受領或者未為其他給付完成所必須的協力的事實。債權人遲延的構成,需具備以下要件:

(1)債務內容的實現以債權人的受領或者其他協助為必要;

(2)債務人依債務本旨提供了履行;

(3)債權人受領拒絕或者受領不能。

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合同違約方因為違約行為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了相應的損害,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行為的具體形態包括不能履行、延遲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絕履行、債權人延遲這五種形態。此外,違約行為還可以分為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