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違約>

違約定金雙倍返還的規定是怎樣的

合同違約 閱讀(2.4W)
違約定金雙倍返還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可以對違約金進行約定。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可以作為請求賠償違約金的標準。
合同違約雙倍賠償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當事人可以參照《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約定的一方向另一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現行法律僅僅針對定金條款設立了明確的雙倍賠償標準,在這裡需要特別強調,定金是寶蓋頭的定,而不是言字旁的訂,只有“定金” 才能雙倍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