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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保證金是否適用定金雙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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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交易活動中,如果交納了定金,那麼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就可以主張定金的雙倍返還。那麼投標保證金是否適用定金雙倍返還呢?想要了解這個問題的詳細情況請閱讀下面這篇文章。

投標保證金是否適用定金雙倍返還

一、投標保證金是否適用定金雙倍返還

投標保證金要適用定金雙倍返還首先就要確定投標保證金是否具有定金的性質。《擔保法》第八十九條和第九十條分別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此條款通常也被稱作“定金罰則”。按照《擔保法》的上述規定,只有雙方明確約定以“定金”形式作為債權擔保方式,並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的才適用定金罰則的法律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在合同中明確月懂了投標保證金是定金,那麼投標保證金就能適用定金雙倍返還的法律規定。

二、投標保證金是什麼

投標保證金是一種質押擔保方式。投標保證金屬於物權的範疇,是一種質押擔保方式。

1、保證金擔保是對傳統擔保物權的迴歸。

(1)、保證金具有強烈的物權性。債權是基於債的關係發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包括給付請求權、受領權和債權保護請求權。物權則為直接支配特定物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具有直接支配權和享受利益權兩大特徵。如上文中所述,投標保證金通常由保證金專戶儲存,其權利已經特性化。招標人在提供投標保證金之後,如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投標書,中標後拒籤合同或拒交履約保證金時,招標人有權沒收該筆投標保證金。因此,保證金擔保權人對保證金的支配,無須他人意思或行為之介入,即可獲得實現。

(2)、投標保證金是對傳統擔保物權價值權性的印證。擔保物權系以確實優先支配擔保物之交換價值為內容,以確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故學者稱之為價值權,此與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等用益物權,系以支配標的物之利用價值,佔有標的物為內容,以利用標的物為目的,屬於利用權者不同。投標保證金完全符合擔保物權價值權的特徵,投標保證金在交付招標人之後,由招標人佔有和控制,直接支配了保證金的交換價值。並且投標保證金一般都專戶儲存,已屬特定,招標人無權對投標保證金擅自挪用,牟取己利。

(3)、投標保證金是對傳統擔保物權從屬性的堅持。“從隨主原則”(Accessio ceditprincipali)是支配法律關係的一項重要原則。它是指法律關係中居從屬地位者常受居主要地位者的變動的影響,如從法律關係隨主法律關係的成立而成立、變更而變更、消滅而消滅、無效而無效。一方面,投標保證金的出現,是為了維護招標投標關係、保證招投標活動的順利進行而設,並隨投標檔案提交給招標人,目的是為了保證招投標活動的順利進行,具有功能上的從屬性;另一方面,投標保證金作為投標檔案即要約的一部分,本身就體現著從屬性的特徵。

2、投標保證金是一種質押擔保。投標保證金只是在標的和處分方式上存在特殊之處,其他特徵幾乎與質押相一致。並且這種特殊性並不影響質押擔保的性質,因為:

(1)、如果投標保證金是以保兌支票的形式體現時,根據《擔保法》第75條的規定,支票可以作為質押的標的,那麼,投標保證金是一種權利質押應無異議;關於金錢能否作為質押物的問題,有學者認為,金錢是動產,但屬於一種特殊的種類物,且其佔有和所有是合一的,金錢的佔有人就是所有人,因而通常不能作為動產質押的財產。但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我們同意這種觀點,在金錢被特定化以後,其就不再是一種一般的種類物,而是被定型化了,此時,可以作為質押的標的物。因此,作為質押的標的物,投標保證金應該不存在理論上的障礙。

(2)、從處分方式上看,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傳統的質押需要對質物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進行拍賣、變賣以清償債權,在這點上,投標保證金只是省略了此種中間環節,在投標人出現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投標書,中標後拒籤合同或拒交履約保證金時,招標人有權直接沒收該筆投標保證金,而無須再對質物進行折價、拍賣或變賣。

(3)、投標保證金符合質押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這個特徵。投標保證金作為一種特定化的動產或權利,歸招標人直接佔有,這也體現著投標保證金是一種質押的性質。

小編在上文已經為您詳細的介紹了有關投標保證金是否使用定金雙倍返還的規定,具體要分兩種情況進行分型,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投標保證金就是定金,那麼當然適用雙倍返還的規定。其次分析了投標保證金到底是什麼,總結了兩點特徵。如果您的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請聯絡本站的律師獲得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