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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的型別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6.33K)

連帶責任其實就是指按照當事人或者法律規定的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對於雙方共同的債務承擔部分或者全部的一種民事責任。那麼,連帶責任的型別有哪些呢?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關於連帶責任的型別的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連帶責任的型別有哪些?

1、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責任

此種連帶責任是基於共同侵權的原因而應承擔的連帶責任。

2、共同危險行為之連帶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且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鑑於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各共同危險行為人內部承擔均等賠償責任,對於被侵權人則承擔連帶責任。

3、無意思聯絡分別侵權之連帶責任

無意思聯絡的分別侵權行為是指每個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之前以及實施侵權行為過程中,沒有與其他行為人有意思聯絡,也沒有認識到還有其他人也在實施類似的侵權行為,其每個個體所實施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被侵權的全部損害後果的侵權行為。

4、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使用者侵權隨之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5、買賣拼裝、報廢機動車之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6、高度危險物致害之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了高度危險物致害的連帶責任,所有人對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是具有過錯和所有人、管理人對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因是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

7、妨礙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了妨礙公共道路通行引起的侵權糾紛,承擔責任的主體即包括對公共道路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也應包括具體實施堆放、傾倒、遺撒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

8、僱員致害之僱主賠償責任中的連帶責任取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了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該解釋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提供勞務者致害賠償相沖突,僱員致害賠償糾紛已為提供勞務者致人損害賠償糾紛所取代。對連帶責任進行分類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有重要意義。本文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從不同角度、用不同標準將連帶責任進行分類。旨在幫助我們加深對連帶責任的認識深度,從不同側面把握連帶責任的特徵、性質及其構成要件,正確地界定民事責任。

上文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連帶責任的型別的相關內容,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文過後對於連帶責任也有了更加深入的瞭解。如果您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本站的法律知識欄目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