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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拒交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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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違約金拒交會怎樣

合同違約金拒交會怎樣?

雙方對逾期付款違約金有約定:根據合同自治原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方式,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的,一般從其約定。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二、拖欠違約金的利息計算標準

1、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援自逾期還款之日或起訴之日起的利息損失。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積極踐行能動司法理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該《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明確“出借人依照合同約定請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第7條的規定處理。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援。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蔘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援。”對逾期付款的違約金,雙方沒有約定的,當事人一方主張利息損失的,可以參照民間借貸的相關司法解釋處理。

2、仍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計算標準。法釋[1999]8號和法釋[2000]34號司法解釋在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時,使用的措詞均為“可以”,而非“必須”。因此,承辦案件的法官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調整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也可以選擇不這樣做。既然現標準不具有可操作性,那麼一切照舊就成為許多法官的合理選擇。

3、變通適用現行逾期貸款利率。在非借款合同中,若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則可以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50%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具體而言,截止起訴之日,違約一年~二年的,按照一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二年~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超過最長貸款年限的(目前為5年),按最長貸款年限(即5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

4、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30%計算違約金。

綜上所述,合同違約那麼違約方就應該按照合同內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合同中沒有明確的,那麼在合同法中也有對違約金的一種規定標準,如果拒絕支付違約金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支付相應的賠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