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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計算違約金的起始時間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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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合同計算違約金的起始時間是什麼時候?

買賣合同計算違約金的起始時間是什麼時候?

1、逾期付款違約金與價款支付期限關係緊密,逾期付款違約金是買受人在付款期限屆滿時未履行付款義務的法律後果之一,付款期限決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起算點。付款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逾期付款違約金開始計算。

2、買受人應在何時付款,一般應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事先沒有約定的,可以事後補充約定。若未明確約定且事後又未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依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及交易習慣來確定。如依據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的,應適用同時履行原則,即買受人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二、違約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怎麼辦?

違約的違約金數額過高可以協商調低。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任意一方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都有可能會在買賣合同有效期間內實施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一旦此類行為實施,將有可能會導致合同當事人的經濟權益受損,而一旦損失存在,那麼違約的一方就有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