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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合同的違約責任的計算時間?

合同糾紛 閱讀(1.13W)

在買賣合同簽訂之後,如果一方發生了違約,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在法律規定中,什麼是合同的違約責任呢?該從什麼時候開始追究違約責任呢?合同的違約責任的計算時間這是很多人疑惑的問題,下面本站將從法律的專業角度為大家一一解釋。

什麼是合同的違約責任的計算時間?

一、什麼是合同的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法產生的法律責任。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 這一定義表明:

(1)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當事人。合同具有相對性,違反合同的行為只能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如果由於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對於合同對方來說只能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實施了違約行為,第三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

(2)違約行為是一種客觀的違反合同的行為。違約行為的認定以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在客觀上與約定的行為或者合同義務相符合為標準,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如何。

(3)違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合同對方的債權。 因違約行為的發生,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從而侵害了債權。 

二、 什麼是合同的違約責任的計算時間 

在合同延遲履行的情況下,合同違約責任的計算有三種情況:

1、有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的計算時間

採“期限帶人催告”原則,如期限徒過,債務人便當然陷於履行遲延。如果約定的是一段時間,則期間的末尾具有確定期限的意義。首先,關於往取債務,即由債權人到債務人的住所請求債務履行的債務。其次,其他以債權人的協助為必要的債務,比如債務人交付標的物需要債權人受領的情形。對於此類債務,即使存在確定的期限,倘若債權人未作出必要的協助,債務履行期限的經過,亦不使債務人陷於遲延。

最後,票據債權人行使票據債權只有一種法定的方式,即向債務人“提示”票據。《票據法》第16條規定,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住所進行。債權到期而債權人不提示,不生債務人延遲問題。

2、不確定期限違約責任的計算時間

原則上自債權人通知或者債務人知道履行期限屆至時,發生履行遲延,此時計算合同違約責任。

3、履行期限不明確違約責任的計算時間

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或者約定不明,而且無法根據法律規定、債務的性質、交易習慣等情事中確定履行期限的,違約責任的計算時間是,“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在實際生活中,如果違約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那麼合同違約責任的計算時間主要就是看合同履行期限。

剛好合同是明確規定有履行期限的,以該履行期限為準,超出則開始計算違約責任;合同不確定期限的合同的,違約方被告知的履行期限為準,超出開始計算計算違約責任;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以違約方被告知履行的必要準備時間為準,超出開始計算計算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