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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合同解除違約責任有哪些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2.42W)

如果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技術資料,而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這些條件,如果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或工程進度款,發包人應承擔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遲延履行違約責任,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在這裡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賠償損失,施工人有權要求工期和費用索賠。

建築合同解除違約責任有哪些

如果出現發包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存在錯誤、發包人變更設計檔案、發包人變更工程量、發包人未按約定及時提供材料和裝置、發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致使施工人無法正常作業等情況,發包人應當承擔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遲延履行違約責任,施工人可以停建、緩建,及時通知發包人並向發包人索賠損失。

隱蔽工程隱蔽後,如果發生質量問題,需要重新開挖,除去覆蓋物,必然造成返工浪費。因此施工人在隱蔽之前,首先應進行自檢,然後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驗收,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檢查合格後,施工人才能進行隱蔽施工。在隱蔽前檢查隱蔽工程,既是發包人的權利,也是發包人的義務。如果發包人接到通知後不及時檢查,施工人就無法進行隱蔽施工,發包人應承擔遲延履行違約責任。

施工人按照合同規定完成工程建設後,取得發包人支付的竣工結算款,這是施工人享有的合法權益。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這是針對工程價款為施工人設立的優先受償權。通過這一法律設計,強化了對施工人合法權益的優先救濟和保護,為解決久治不愈的業主拖欠工程款問題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

明確違約責任是在提醒雙方合同雙方認真履行彼此的責任,並保護自己和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澄清違約責任是為了提醒大家不要違約,違約是有代價的。認真履行責任和誠實也是公司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