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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什麼行為叫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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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什麼行為叫違約行為

合同什麼行為叫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將違約行為作不同分類:如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也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為。違約行為是違約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沒有違約行為,也就沒有違約責任。

根據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違約行為總體上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而實際違約又可分為不履行(包括根本違約和拒絕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履行和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而不符合約定的履行又可分為遲延履行、質量有瑕疵的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部分履行、履行地點不當的履行和履行方法不當的履行)。

二、違約行為分類

(一) 預期違約

1)預期違約又叫先期違約、事先違約、提前違約、預期毀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到來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由此在當事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的一項合同法律制度。

2)預期違約制度源於英美法。這項制度的確立可以使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損失降低到較低限度,並有利於保護守約方的利益,使守約方能及時解除合同,另訂其他補救合同,以實現其所期望的經濟利益,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我國《民法典》吸收和借鑑了英美法中的預期違約制度,出了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理論界和實務界都一致認可這條規定確立了預期違約制度。

(二) 實際違約

1)不履行

不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合同當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又分為“根本違約”和“拒絕履行”。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拒絕履行又叫履行拒絕、給付拒絕,是指履行期屆滿時,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2)不符合約定的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時,仍未履行合同債務。合同中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在債權人提出履行催告後仍未履行債務,就是遲延履行。

質量有瑕疵的履行又叫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所作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甚至因交付的產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的損害。

不完全履行又叫不完全給付,是指債務人雖然以完全給付的意思為給付,但給付不符合債務本旨。

3)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

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主要是指違反法定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行為。

總而言之,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違反合同的約定的行為,便可以稱得上違約行為。違約方需要對自己違約所造成的的損失負責,且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向守約方給予相對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