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買賣>

賣房合同什麼行為算違約

房屋買賣 閱讀(1.99W)

一、賣房合同什麼行為算違約

賣房合同什麼行為算違約

1、避免合同無效情況。比如核實房產權利人的身份、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手續、房產共有的情況等。注意合同內容。交易雙方可以約定更短的交易週期以儘快完成交易,或者約定更高的定金額度(法律規定不超過交易金額的20%),或者約定一旦發生糾紛、訴訟引發的律師費及各種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儘可能增加違約成本。

2、買賣合同違約自己按合同約定履約,不給對方違約機會。包括按時足額支付定金、及時辦理首期款的銀行資金手續等。買賣合同違約及時固定證據。如果賣方應履行義務期限屆滿時未履行其義務,買方應自己或者委託律師向賣方發出書面的《履約催促函》,並保留函件影印件及郵寄憑證,以證明對方違約的事實。

3、買賣合同違約協商不成,法律解決。及時委託律師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起訴後都應立即申請財產保全,查封涉案的房產,以保障今後判決的順利執行。

二、賣方合同簽訂後賣方違約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若買方上訴法院,可能判決強制過戶給買方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57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若買方不接受協商,可以上訴至法院要求賣方必須履行購房合同。當買方滿足以下5個條件時,也可主張強制過戶:

a.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

b.購房人具有購房資質;

c.購房人具有全款能力,若批貸函已下發,部分法院也會支援過戶;

d.售房人構成根本違約,即售房人明確表示不賣的證據材料及逾期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超過十五日的證據材料;

e.交易房屋未被限制,如查封等;

但是,法院是否會判決強制過戶,需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定,並且如果法院支援買方訴訟,買方還可以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儘管違約金酌情承擔,但屆時真是得不償失了。

2、買方解除合同並要求賣方承擔根本違約責任

一般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中都會有一條補充協議:"拒絕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買方)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價格的,則甲方(賣方)構成根本違約,甲方應在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相當於該房屋總價款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所以,如果賣方在簽訂定金協議以及房屋買賣合同之後違約,那麼雙方可自行協商違約金數額。協商不成買方可以以訴訟的方式要求售房人承擔房屋總價款的20%的違約金;且違約金數額多少是根據實際損失而定。在訴訟過程中,法官會根據以下(但不限於)因素來綜合判斷違約金的具體數額:

a.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核心);

b.違約方的惡意性程度;

c.合同履行的程度;

此外,購房人也可同時要求售房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其已向居間方支付的代理費用。

3、雙倍返還定金

購房人可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的方式要求售房人雙倍返還定金。

因此通過上述內容的瞭解,就能非常清楚的知道哪些是屬於違約的情況,如果違約了需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等等,在實際生活中,可能每個人都會遇到買房的問題,所以對於合同的簽訂一定要特別的注意,合同一旦簽訂了,那麼就生效了需要雙方共同來履行對應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