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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實際行為拒絕履行合同違約嗎?

合同糾紛 閱讀(1.49W)

被告以實際行為拒絕履行合同違約嗎?

被告以實際行為拒絕履行合同違約嗎?

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叫做“預期違約”或“先期違約”。其法律特徵是:

1、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表示不履行未來的義務,侵害的是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因而被稱為“預期”,以此區別履行期屆滿後的實際違約。

2、是以明示或者行為肯定地向對方表示將不履行其義務。

3、是能夠履行義務,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未來的義務。

4、拒絕履行的是主要債務,而非細小義務。

合同法賦予當事人在對方預期違約時以解除合同的權利,並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其理由在於:當事人雖未實際違約,但已表示他已置合同於不顧,根本漠視其應負的合同義務。遇此情形,如果仍讓守約方坐等履行期屆至才能向對方主張權利,要求賠償損失,那將損害守約方的利益。因此建立這一規則,允許守約方行使解除權,並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對保護守約方是十分必要的。當然守約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等到履行期屆至後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有多種分類,包括根本違約,預期違約等等情形,這些違約通過行為人的主觀意思進行判斷,如果在合同訂立履行過程對方以自己的行為,或者通過明確表示自己不履行的情況下,就構成預期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