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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合同違約行為是什麼意思?

合同違約 閱讀(1.21W)

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合同違約行為是什麼意思?

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合同違約行為是什麼意思?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和違約行為

1、延遲履行情形

決定一方延遲履行是否導致對方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應當依據具體情況而定:首先,在雙務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時,則任何一方都不能認為對方已經構成延遲履行。

只有在一方已經履行並給予對方合理期限以後,才有權要求對方履行,否則對方有權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其次,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後不履行,另一方也不得隨意拒絕以後的履行。

只有在延遲履行的後果較為嚴重,且接受履行對另一方已無利益時才能拒絕履行。再次,如果一方已經提出履行,對方已經接受履行,則對方不得再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必須立即履行合同,否則也將陷入延遲履行。最後,即使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若是當事人不行使該抗辯權,仍然可以構成延遲履行。因為在一方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情況下,抗辯權必須行使才能產生作用並影響到原法律關係,如果當事人不行使這一權利,則並未對抗對方的請求權,因而仍應負遲延履行的責任。假如原告起訴被告延遲履行,被告不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人民法院也不宜根據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而免除被告的延遲履行責任。

2、受領延遲情形

受領延遲的效力,僅僅是使債務人免除其因不履行所產生的一切責任而並非使債務本身消失。在發生受領延遲時,兩個債務依然存在,其相互牽連性也不受影響。因此,合同一方當事人依據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債務,請求對方作出履行時,如果對方既不接受履行,也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則可以認為該當事人已經構成違約,已提出履行的一方可以按遲延履行請求救濟。

如果債務人作出履行以後,債權人受領延遲,債務人在此情況下不願意解除合同而要求債權人繼續履行,則債務人要提出此請求,必須自己作出履行。如果債務人因對方受領延遲而不再作出履行,則債務人要求債權人履行,債權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3、部分履行情形

合同法專家建議稿第66條第2款規定:“雙務合同中雙方債務均已到履行期,一方當事人在對方未履行或者提出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對方當事人僅履行部分義務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則僅得在未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範圍內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合同法徵求意見稿第51條第2款規定:“同時履行雙務合同義務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在對方部分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時,有權相應地拒絕其履行請求”。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必須是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必須是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必須是對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

4、必須是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當事人雙方是沒有規定順序的,要同時履行,雙方都享有抗辯的權利,合同違約行為是在其中一方想要違約,另一方可以使用抗辯權維護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