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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合同違約 閱讀(2.05W)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1)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性質不同。要約生效後應受到法律的約束,要約邀請不具有約束力。要約一經發出,要約人在一定時期內就要受到對應的約束,不得隨意撤回和撤銷。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要約,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要約邀請只是當事人準備訂立合同所採取的事實行為。這種行為只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即使對方 作出承諾,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約邀請人撤回邀請,一般也不承擔法律責任。
(2)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內容不同。要約是要約人發出的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僅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它並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