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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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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其實簡單的來說是指的當事人的一方希望和對方訂立合同的一種意思表示,是由要約人向受要約人發出的。那麼關於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整理出關於要約與要約邀請這兩者之間的區別。

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

一、效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即:要約送達,要約人就不得撤回,如果當事人想要撤銷要約,也要符合法定的條件。要約邀請對要約人沒有在撤回上的限制,當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約邀請不存在撤銷的問題。但要約邀請也可能構成締約責任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上的責任。

二、要約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受要約人承諾送達,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則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它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作出要約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別人發出要約。

三、要約必須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或者說,要約必須能夠決定合同的內容。如對一個買賣合同要約來說,通常需要標的、數量、價金三個條款。而要約邀請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要約邀請一般只是籠統地宣傳自己的業務能力、產品質量、服務態度等。

四、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的物件進行。而要約邀請的物件則一般是不特定的大眾物件。這是就一般情況而言。但不宜以物件的不同作為劃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基本標準,要約可以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這並不妨礙某特定人的承諾與要約的結合而成立合同;要約邀請亦不妨針對特定的當事人,特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要約邀請的內容提出自己的要約。

五、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相對人的,故要約多采取一般資訊傳達方式:即口頭方式和書面方式。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故往往藉助電視、廣播、報刊等媒介傳播。

根據上文可知,合同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主要是在於效力的區別,受要約人有承諾權,受要約邀請人是沒有承諾權的。如果您還有什麼其他的法律問題,您可以在本站的法律知識欄目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