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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時間如何確定

合同違約 閱讀(3.17W)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時間如何確定
房屋租賃合同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就房屋使用權在一定期間內讓與給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於租賃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確規定,對於合同解除是單方提出的,合同的解除時間,應該怎麼確定呢?在一方違約,另一方行使解除權的情況下,此種解除應當以預告解除為原則,即告知對方解除合同,那麼此時應當以告知的解除時間或者通知到達對方時作為合同解除時間;如果因法定情形出現行使解除權的,也應當以告知時間或者通知到達對方時作為解除時間,但是若出現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情形,這應當以法定情形成就之時為合同解除時間。
法律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