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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一方預期違約的情形有幾種

合同違約 閱讀(1.34W)

一、當事人一方預期違約的情形有幾種

當事人一方預期違約的情形有幾種

預期違約是違約的一種特殊的形態,是因某種違約行為引發的,將在未來出現違約結果的可能。但這種可能性非常大,故,立法者制定本法條,在履行期屆滿前給予債權人以權利救濟。

預期違約情形包括兩種:即明示預期違約與默示預期違約。

構成明示預期違約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違約方在履行期屆滿前,明確切肯定的向對方做出毀約的意思表示;2、違約方做出的意思表示內容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3、違約方毀約沒有正當理由。

默示預期違約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兩點:1、違約方以自身行為,使對方預見其將在履行期屆滿後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2、該種預見須有確切的證據。

預期違約將導致的法律責任是對方當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違約方承擔預期違約責任。

二、如何區別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的兩種方式,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都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二者侵害的都是債權人的期待權,但二者又有區別,表現在:

(一)違約構成不同。

1、構成明示預期違約應具備:

(1)違約方明確的肯定的向對方做出毀約的意思表示;

(2)明確表示在履行期限到來後不履行合同義務;

(3)表示將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

(4)毀約無正當理由。

2、成默示預期違約應具備:

(1)一方預見到另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有兩種情況:一是沒有能力履約,二是不準備履約;

(2)一方的預見有確切的證據,至於判斷的標準,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為“有合理的理由認為對方不能正常履行”(第2609條);

(3)被要求提供履約保證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間內提供充分的保證。

(二)違約者的主觀方面不同。

明示預期違約表現為一方能夠履行而不願履行,這種違約示明確肯定的,違約者的主觀狀態只能是故意。

而默示預期違約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一方當事人客觀上沒有能力履行合同,即履行不能,這種情形往往是從一些客觀事實推測到的,如一方出現資金困難,支付能力欠缺,負債過多難以清償等;二是一方當事人客觀上能夠履行合同,但卻不打算履行合同,如該當事人商業信用不佳,已將部分貨物轉賣出去等等,這種情形,往往是從當事人的某些行為推測導的。因此,默示預期違約中違約者對違約行為的發生主觀上既可能是出於故意,也可能是出於過失。

在合同一方當事人有預期違約的情況下,必然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此時另一方可以要求違約的一方,繼續履行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或就違約行為給自己造成的損失要求對方作出賠償,或按照雙方之間的約定由違約的一方支付違約金。而要是當事人之前有交付定金的話,則此時適用定金罰則,守約的一方可以不退還定金或者要求違約的一方退還雙倍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