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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約定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情形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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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約定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情形有幾種

實踐中,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可以約定違約情形,並同時約定違約金的。但如果責任方是勞動者的話,則法律上面就進行了限制,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能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那到底是哪兩種情況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可以約定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情形有幾種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23條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需要補充的是,所謂的約定經濟補償金應該是競業限制條款生效的必要條件,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不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競業限制的人員並非全體勞動者,而是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無效。本法第24條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二、勞動合同違約金怎麼計算

首先,《勞動合同法》對服務期及違約金的約定有了新規定。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單位為勞動者辦戶口、提供住房、車輛等特殊福利,並因此設定服務期及違約金的做法,將不再得到法律的認可。

此外,《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的“上限”也作出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閱讀完上文的內容後,我們知道只有在競業限制和培訓服務期當中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當然要是約定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的話,則就沒有限制。希望這些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相關勞動合同律師,他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為您解決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