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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以不繳納案件受理費的情形包括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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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以不繳納案件受理費的情形包括幾種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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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不交案件受理費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8、9條規定,下列案件不交案件受理費:


第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


第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第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第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五,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 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2)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