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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約定試用期的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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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約定試用期的幾種情形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請問一下不得約定試用期的幾種情形是哪幾種?

試用期作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瞭解、相互考察的期限,對勞動關係的長期穩定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正基於勞動合同的長期性考慮,法律明確規定三種情況下不可約定試用期,這三種情況分別是: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2)合同履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此外,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以上就是關於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情形,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