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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形式是怎樣的 | 有哪些方式

合同糾紛 閱讀(2.72W)

當今國家,為了保護債務人的財產不受到危害,確立了合同保全,而合同保全的形式又分為代位權和撤銷權。那麼今天,小編就跟大家講一下具體的合同保全形式是怎樣的以及合同保全的具體概念。讓更多的人對合同保全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合同保全形式是怎樣的?有哪些方式?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

二、合同保全形式有幾種

1、 代位權

依據債的一般理論,債是一種發生於特定當事人之間的對人權、相對權,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人也僅對債權人負有義務。債的效力原則上不能追及其他任何第三人的。但當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危及到債權人的利益時,法律就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行使一定的權利,以排除對其債權的危害。這一制度就稱為債的保全或債權的保全。學術上也稱其為債的對外效力。代位權就屬於一種債權保全方式。所謂代位權,指的是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已負遲延責任又怠於行使其對第三債務人的權利時,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債權人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即產生代位權訴訟。債權人代位訴訟在訴訟法律關係、訴訟結果的歸屬及訴訟標的等方面均有不同於直接訴訟之處,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原告是依法取得代位權的債權人,即代位權人。代位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代債務人(即被代位人)行使權利。

(2)以第三人為被告。代位權的實質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因此,債權人代位訴訟的被告是被代位人的債務人,即第三人。

(3)原告請求法院加以確認和保護的是被代位人的權益。儘管原告啟動代位訴訟的最終目的是排除權利實現的障礙,確保自己的債權利益得以實現,但在訴訟請求中並不包括任何代位人自已實體利益。其四,訴訟產生的實體法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位人,即被告應向被代位人為給付,而不能直接向代位人(即原告)為給付。

具體而言,代位權行使的效力包括三個方面:

(1)對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在於保全債務人所有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在代位接受債權後,其接受的財產利益不得僅用於清償自己的債權,也不得自行抵銷其與債務人的債務,應與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一樣平等受償。

(2) 對債務人的效力。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直接歸屬於債務人,如債務人仍怠於受領,債權人可以代位受領。雖然債務人有權要求債權人交付其受領的財產,但債務人不得就該部分財產進行償還債務之外的處分。

(3) 對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權實現後,第三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即因代位權的實現而消滅,債權人未行使代位權部分的債權仍歸債務人。

2、 撤銷權

撤銷權是"債權人為維護本身的合法權益得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

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於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並無直接支配的權利,只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財產。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使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情形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得到確保。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於合同保全形式的具體內容,綜上所述,不難看出,合同保全形式的兩種表現方式也就是代位權和撤銷權,國家的目的就是為了保全債權以及保障債權的實現。代位權是國家的一項硬性規定,無論當事人有沒有約定好,債權人都享有代位權的權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