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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醉駕半年屬於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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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醉駕半年屬於什麼?

那我們國家對於犯罪行為是需要進行嚴厲的處罰的,當然這種嚴厲的處罰,他也是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不同的調節,因為有的犯罪行為,她的情節可能會比較輕微,那麼相應的懲罰就比較輕,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醉駕半年屬於什麼?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醉駕半年屬於什麼?

醉駕逃跑了半年又去自首如何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自首,是刑法總則規定的量刑制度,對刑法分則中規定的個罪符合自首條件的情形普遍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據這個規定,不論是不是酒後駕車,只要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就應當認定為自首,這一點法律上已經有明確規定,而不是《意見》作出的新規定。《意見》只能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對刑法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予以細化、明確和完善,而不能突破刑法的規定。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

1、酒駕肇事後逃逸將處更重刑罰

將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的情形認定為自首,會不會在客觀上鼓勵肇事人逃逸?特別是酒後駕車肇事的,肇事後對其最有利的選擇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難看出,刑法規定的精神並非鼓勵肇事人逃逸,而是鼓勵逃逸者積極投案。確切地說就是,在交通肇事後,首先鼓勵肇事人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從而獲得認定為自首並在較大程度上從寬處罰的“寬大處理”,這是法律給肇事人提供的第一次“機會”。

如果肇事人逃逸,浪費了這次“機會”,法律就鼓勵逃逸的肇事人自首,雖然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進行處罰,但仍可通過自首獲得一定程度的“寬大處理”,這是法律提供的第二次“機會”。如果肇事人再次錯失良機,仍沒有自動投案,那麼,在被查獲歸案後就沒有“自首”這一法定從寬處罰情節;如果案件存在“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情節,那等待肇事人的將是更嚴厲的懲罰。

所以即便肇事人系酒後駕車,在肇事後最有利的選擇仍是及時自首,而並非先逃逸、待酒精濃度下降到無法測出之後再自首,因為酒後駕車是酌定從重處罰情節,逃逸是法定加重處罰情節,酌定情節對量刑的影響一般小於法定情節,肇事人為了逃避“酒後駕車”的酌定從重情節而造成“逃逸”的法定加重情節,可謂“得不償失”。況且,即便肇事人逃逸,仍可根據其他證據認定其為酒後駕車,這樣一來,量刑時既要考慮逃逸情節,又要考慮酒後駕車情節,對肇事人自然會判處更重的刑罰。

二、酒駕肇事逃逸後自首從寬幅度會從嚴掌握

根據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後逃逸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的刑罰幅度是完全不同的。為了進一步規範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的從寬處罰幅度,《意見》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的,由於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肇事人的法定義務,而肇事人沒有履行義務,因此雖然可以認定為自首,但在決定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時要適當從嚴掌握,對於肇事人同時具有酒後駕車、無證駕車等從重情節的,在決定是否從寬處罰時更要從嚴掌握。

首先在這裡需要告訴大家的是,如果醉酒駕駛逃跑半年的話,再去自首投案,那麼它的,處罰是需要考慮到兩種因素的,第一種因素就是醉酒駕駛逃逸,他是要從嚴處罰的,那麼自首又是需要從寬處罰,所以兩者需要結合在一起來進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