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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請病假制度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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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勞動合同法請病假制度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請病假制度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請病假制度規定是: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二、申請長期病假需要出具的證明

請病假必須有國家醫療單位出具的診斷證明(及相關病歷材料等)和病假條。為了嚴格病假管理制度,企業往往會對出具病假條的醫療單位資質作出一些特殊要求。有些企業為了遏制“小病大養、無病裝病”的現象,還實行了定點醫院制度,要求員工必須在指定醫院就診,否則不予批准病假。對沒有履行請假程式即離崗休息的員工,企業一般會認為員工擅自缺勤,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作為事假或曠工處理。不過,根據新法規,公司這樣的規章損害了員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的權利,是無效的,因為職工可以到本地與本單位建立醫療保險結算關係的所有醫療機構就診。

也就是說這個診斷證明必須是:職工在本地與本單位建立醫療保險結算關係的醫療機構就診後出具。跟本單位沒有結算關係的或者外地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是不可以的。當然,為了嚴格病假管理,企業也可以將定點醫院治療制度改為指定醫院複查制度,對長期請病假、反覆請病假或認為病假可疑的,可以安排員工到指定醫院複查。

三、員工病假期間有哪些待遇?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如果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後,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依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一)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用人單位應當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單位還應發給勞動者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二)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其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如果單位不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照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需要明確的是,病假不是勞動關係當中必須要享受到的待遇的,其前提條件是要建立在員工確實身體患病,如果沒病裝病,故意向用人單位請病假的話,是要承擔被辭退以及賠償給公司造成的相關損失的法律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