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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與訴訟的區別:(一)管轄權的取得不同。(二)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三)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四)審理程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為不同。(五)監督程式不同。【法律依據】《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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