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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3.07W)

一、合同糾紛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合同糾紛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1、主動性

仲裁適用的前提是,雙方在合同中有仲裁解決條款或雙方協商一致選擇仲裁。因此,必須是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同意選擇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途徑。仲裁過程中當事人有較大的自由度,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為,如約定由3名仲裁員還是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開庭審理等等都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

而訴訟則有一定的被動性,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受理法院、法官都不是由當事人決定的。

2、效率性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就是說仲裁裁決一旦作出就生效,除了法定事由外,當事人不能對仲裁裁決提出上訴、異議、複議,只能遵守、履行。仲裁所需的時間,《仲裁法》中雖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各仲裁委員會在各自的仲裁規則中對時限基本上都有規定,仲裁程式相對簡潔明瞭,一次裁決,在沒有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的前提下案件就可以進入執行程式了。

而訴訟程式會因不同的情況而可能會導致整個案件要走完所有的訴訟程式。一般的案件情況是一審程式終結後上訴進入二審程式,從解決時間上來說,普通程式的訴訟案件,一審的審理期限為6個月,二審是3個月。二審裁判後發生法律效力,再而進入執行程式;也有二審審理過程中發現法定的情形而發回重審的,或者二審生效後,一方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繼續進行訴訟,導致案件進入馬拉松式運動的狀態。

因此通過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式解決爭議的效率要比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式解決爭議的效率要高一些。

3、公正性

效率相關聯的是公正性的問題,訴訟可以經過兩至三次的程式將事實最大化的還原,但仲裁為一裁終局制,因此存在一定弊病。

4、主導程式走向的領導員問題

仲裁製度中,仲裁員的成分多種多樣,不僅有法官、律師等法律人士,還有學校教授、政府機關人員等專業領域人士可選擇,但也存在一定風險;訴訟一般情況下為法院指定,法官進行主審,因此只能說各有利弊。

5、公開性

訴訟除了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等案件是不公開審理外,其他案件一般是公開審理,而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相對更具備隱私性。

6、費用

一般來說,受理費用上,仲裁的收費比向法院起訴的要高一些,當然仲裁費用最終是由敗裁一方承擔的,如果申請人的事實、法律依據、證據材料等確實比較過硬,則可放心大膽一些,否則應慎重考慮。

但是所爭議的案件財產標的在250萬以上的,訴訟受理費比仲裁案件受理費高。在草擬合同時,對約定爭議的處理機構時應考慮費用成本問題,根據合同涉及的標的額明確選定相應的處理機構。建議合同標的在250萬以下的,可以考慮選擇訴訟方式進行解決,如標的在250萬以上的,可以考慮採用仲裁形式進行解決.

二、仲裁裁決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根據這個規定,在仲裁庭作出的裁決生效,並在履行期滿後,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事人應該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申請書和有關材料,包括:仲裁裁決書(正本)、仲裁裁決書送達證明、仲裁協議書或者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以及人民法院規定要提交的其它證明檔案及材料。被執行人在國外的,按其所在國法院的規定提交材料。

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這二年的時間起算點,自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依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向外國的法院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按該國的法律規定處理。

合同糾紛一般都體現在一方不遵守相關條款或者不履行職責,導致對方利益受損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由勞動仲裁機構對雙方的矛盾和糾紛進行調解,以便於雙方達成一致的意見,但如果勞動仲裁無法對矛盾進行協商時,則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尋求司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