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的賠償範圍有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固有利益,二是信賴利益。
固有利益的損害在締約過失責任中主要是於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而致相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應由加害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為最高限額問題。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二、締約過失責任構成要件有什麼?
1、締約過失須得發生於合同正式締結成立之前的先契約階段(締約之際)。
2、承擔締約過失者須得具有主觀上過錯[故意/過失]。
3、締約人的過失行為違反了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生的某種義務。
4、締約過失人的過失行為給相對人造成了損失,而這種損失與過失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1)相對人有信賴利益損失實際損失,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
主要表現為得不到補償的費用:
①締約費用;
②準備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費用;
③喪失唯一或難以替代合同機會的損失。
不包括因合同成立、生效所獲得而未獲得的合同利益。
(2)因果關係指締約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締約過失的賠償範圍包括兩個方面,分別是固有利益損失和信賴利益損失,締約過失行為必須發生在合同正式締結成立之前,締約過失者需要有主觀上的過錯,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過失的,締約人的過失行為要違反基本的誠信原則,締約人的過失行為給相對人造成了損失,並且這種損失與過失行為之間存在必要的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