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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包括哪些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閱讀(1.56W)

一、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賠償範圍主要指賠償身體、健康、生命喪失等的損害或損失。
二、信賴利益的賠償範圍
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直接損失主要包括:
1.約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
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等合同費用;
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間接損失主要包括:
1.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
2.利潤損失,即無過錯方在現有條件下從事正常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利潤損失;
3.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