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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是什麼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閱讀(2.47W)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主要是基於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主要包括:締約費用,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間接損失主要包括: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利潤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500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501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資訊,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
洩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或者資訊,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是什麼